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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EB-1A申请条件中有一条是要求申请高收入: 申请人在相关领域的薪资、报酬或待遇远远高于其他同行。
从法规的字面上理解,一个杰出人才的直接劳动服务所得,无论是以年薪,月薪,或者其他方式支付,都可以归入“杰出人才移民”衡量标准里的“高收入”。
“福利”并不包含在“高收入”之中,“福利”是一种权益保障,而不是一种报酬。它不是按劳获得的,不能表现员工的“杰出”程度,所以不能作为“EB-1A杰出人才移民”衡量标准里的薪酬计算。
只有基本工资、奖金,及其他同属于按劳获得的性质的收入,才是高薪水或高报酬这条标准考察的对象。
另外一方面,当申请人付出劳动后,除了得到基本工资外,还有可能获得奖金。奖金是对与生产或服务直接相关的超额劳动给予的报酬。
奖金是对劳动者在创造超过正常劳动定额以外的劳动成果时,所获得的酬劳。这种基本工资的延伸收入实际上就是移民法上的“报酬(remuneration)”。
因此,我们认为以薪酬基础计算或者衍生出来的收入补偿,不管它的名称是奖金,佣金,津贴,分红,都可以列入杰出人才衡量标准里的“酬劳“范围。
如果一位申请人的收入是以工资形式为主还比较好证明高薪水或高报酬,申请人可以利用政府或其他非官方的薪酬统计报告作为参考证据向移民局进行说明。
但是实际上,很多人的股票和股票期权会为移民申请人提供远超出常人的收入,所以也可以满足EB-1A对高报酬的要求。
不过,对于股票和股票期权,证明高薪水或高报酬会变得更难。申请人需要尽量收集其他相关收入数据并与申请人进行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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